“好心扶这位老人,没想到反倒追方讹诈……”湖北荆州,六旬老人刘某(化名)向法院起诉称,其骑自行车与同向朱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,自己倒地受伤,并构成十级伤残,请求朱某赔偿15万余元。
朱某则是表示十分冤枉,刘某倒地和她没有关系,她见刘某摔倒,出于好心上前准备扶起,结果反被刘某拉住,要求她赔偿。
(相关资料图)
最终,监利法院认定刘某骑上自行车,重心不稳倾斜最终倒地,其倒地受伤系自身原因,驳回其诉讼请求。
(素材来源于西安检察,笔者稍作整理)
本来是好心扶人,没有想竟然惹上官司,好在是法院依法驳回对方诉讼请求,但是这远远不够,讹诈者应该负法律责任!其实,就有不少网友表示,光驳回不行,反判倒赔十五万,讹多少就反赔多少,这样才公平。否则今后谁会扶……
第一,本案中,朱某见六旬老人刘某摔倒,主动上前扶起,就是典型的见义勇为行为,不仅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,反而应当给予充分的肯定。
其实,对于见义勇为行为,这是中国民族的优越传统,除了给予道德上的鼓励之外,我国法律同样做出了约束,旨在鼓励实施见义勇为。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: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,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,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。没有侵权人、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,受害人请求补偿的,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。
并且,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: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,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。
简单来讲,在见义勇为过程中,因为实施救援行为导致他人受到损害的,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,这就免除了见义勇为人的后顾之忧;
并且,在此过程中,即使造成受助人损害的,邱主任也不用承担民事责任;换句话讲,本案中,如果朱某在扶老人刘某过程中造成对方受到损害了,也不用承担赔偿责任。
同时,如果救助人遭受损害的,首先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,受益人给予适当的补偿。简单来说,如果朱某在扶助刘某过程中自身跌伤、摔伤的,也可以要求刘某乃至其家属给予适当补偿。
第二,判决之后,有很多网友认为应当追究老人刘某的法律责任,认为其构成敲诈勒索罪,这种观点是否有道理的?
比如说,有人表示,如果扶人者反诉摔倒老人敲诈勒索罪,法院在判敲诈勒索罪成立,判罚5万元精神赔偿金给扶人者,这样就更加显示法律的公平性。还有人说,当今扶摔倒老人反被讹为啥越来越多?因为讹成了可能拿到几十万,讹不成毫发未损。
其实,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为目的,对被害人使用恐吓、威胁或要挟的方法,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。
在司法认定过程中,通常认为敲诈勒索罪的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、要挟、恫吓等手段,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。
也就是说,正常民事索赔与敲诈的区别在于索要手段的行为表现不同。一般情况情况下索要赔偿都是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的,比如协商、调解或者是诉讼等正确的维权手段。
而敲诈勒索的行为表现为向对方实施一定暴力或者胁迫,要求其处分财产的行为,其中的胁迫,是指以恶害相通告,以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。
而在本案中,老人刘某就是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,认为周末的行为构成侵权,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。
可以看出,刘某就是在正常的民事解决途径范围内解决问题,想要获得朱某赔偿,而并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仅仅肆意敲诈勒索,因此很难评价为刑事犯罪。
最后,笔者想说的是,法律是最低的道德。其实,这段案例教育我们,我们除了要大力弘扬法治之外,同时也要强调德治,引导广大的群众尊法守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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